刑訴監視居住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刑訴監視居住期限最長是多久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同時,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對於監視居住,這也是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一般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那麼司法機關可以對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這種措施。確定監視居住期限的時候,也要注意法律中規定最長為6個月,也就是最後確定的期限是不能超過法定的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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