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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警察報捕一般會批捕嗎

刑事案件中警察報捕一般會批捕嗎

一、刑事案件中警察報捕一般會批捕嗎?

警察報捕檢察院也不一定會批捕的,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刑事案件批捕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檢察院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三、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是要對批捕決定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檢察院不會因為公安機關提請批捕了,就直接作出批捕的決定,但無論批捕與否,檢察院都應該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並標註檢察院作出這一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