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後換押的情況是什麼?
一、法院開庭後換押的情況是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或者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以及死刑複核後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二、換押程序是怎樣的?
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一聯送達看守所,其餘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後,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後送達看守所。
對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級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
《換押證》和《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一般應當直接送達。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傳真送達。郵寄途中時間不計入移送機關或者接收機關辦案期限,接收機關簽收郵件時間為收案時間;傳真送達的,應當隨後將原件及時送達。
綜上所述,辦理刑事案件是多個部門參與的事情,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法院受理後就涉及到嫌疑人的換押手續,這個程序是將嫌疑人由檢察院看押變為法院看押。如果開庭後決定換押的,一般是因為檢察院需要補充偵查或者發現新的犯罪線索,這樣,嫌疑人又交給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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