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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怎麼辦的法律規定

批捕後怎麼辦的法律規定

一、批捕後怎麼辦的法律規定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現在能夠做的是:

1、可以聘請律師向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受委託的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嫌疑人,向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3、聘請的律師可以收集一下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總之,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在拿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捕決定之後都有各自要做的事情。而且,犯罪嫌疑人在已經被批捕的情況下,其實也不應該抱有其他任何僥倖心理。第一,不能逃跑,第二,對於自己曾經所做過的一些事情,不要指望能夠通過律師就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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