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在批捕前的工作有哪些?
一、檢察院在批捕前的工作有哪些?
1、審查逮捕: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審查批准和決定逮捕工作職責。對本級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決定逮捕的決定,同時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執行情況及變更強制措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2、刑事立案監督:對同級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經調查後及時提出意見,按法定程序進行立案監督。
3、偵查活動監督
(1)承辦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嚴格把握批延條件,對超期羈押等違法問題,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時提前介入偵查機關對重特大案件的偵查,瞭解案情,引導偵查取證,促使偵查機關及時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證據。發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建議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糾正。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時,應當依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指令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將原案撤銷。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並且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官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應當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
檢察院根據司法職能需要,應當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審查,如果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的,則依法批捕,如果犯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犯罪事實的,則應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因此檢察院在批捕前的工作是非常多的,需要對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進行初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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