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後偵查由誰完成?
一、被批捕後偵查由誰完成?
由公安機關偵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二、偵查的司法解釋
偵查,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採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偵查是一種具有特定活動內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對隨後進行的起訴、審判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成為刑事訴訟過程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以上就是關係批捕後的相關處理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偵查的相關內容和事項,司法機關在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時,也需要根據偵查的結果來判罰處理,如果批捕後發現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還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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