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32天后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看守所32天后批捕的規定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如果相關的犯罪嫌疑人員被拘留三日之內就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當然對於多次作案或者是其他的特殊類型的案件進行審查,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而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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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屬於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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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責任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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