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捕換押的規定是什麼?
一、報捕換押的規定是什麼?
報捕換押的規定是批准逮捕之後,如果要變更相關的強制性的措施的話,是需要換押證的。報捕後犯罪嫌疑人還是關押在原先的看守所的。因為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准逮捕在我們國家是由檢察機關所作出的決定,如果批准他不同意的話,那麼不需要變更相關的措施,就不需要換押證書,如果是需要變更強制性措施關押證還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證明文件,由有關機關來進行開具。
-
喝酒被判刑刑事拘留幾天
律師解析:1、刑訴法規定的逮捕期限,自刑事拘留開始計算,最長三十七天。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
打牌抓到了會拘留幾天
律師解析:打牌抓到會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二十天,刑事拘留最長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只有針對多次、結伴、流竄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會由檢察院批准拘留時間延長至三十日。同時在嫌疑人被拘留的三日以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該犯罪分子應該被逮鋪的,可以...
-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限是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最遲15個月。律師解析:逮捕之後,公安有二個月的偵查時間,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重大刑事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然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審查一個半月,期間可以退查給公安,那樣公安又可以偵查一個月,之後再送檢察院,檢察院再審查一...
-
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適用死緩的條件為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緩執行有以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