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押證和逮捕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換押證和逮捕證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適用對象、辦理機關、處置程序都是不同的,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製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在進行逮捕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書。而換押證是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二、《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第七十一條又規定: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換押證的處理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訴訟案件來認定,同一個案件中,逮捕證和換押證的使用時間也是不同的,特別是對於逮捕證一般是在犯罪分子進行犯罪事實認定後,如果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才可以逮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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