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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未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強姦未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強姦未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反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 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六條同時也規定了對強姦罪的量刑: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至於強姦未遂如何判刑,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強姦未遂如何量刑,而是給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在強姦既遂的基礎之上減輕處罰。

二、強姦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一)能犯強姦未遂和不能犯強姦未遂。能犯強姦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強姦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二)實行終了的強姦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強姦未遂。實行終了的強姦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強姦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同時,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