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係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犯罪對象是信用卡。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4、客觀要件
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行為表現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銀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這種行為即為此項所稱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
本罪必須是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界限,對於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二、信用卡詐騙立案後幾天抓人
立案後,一般三天內警察就會上門抓人的。如果持卡人欠款金額達到1萬元,並且銀行兩次催收後,逾期時間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這一行為就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持卡人就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一般就可以抓人的。
信用卡透支屬常見現象,但如果超過規定期限、經銀行兩次催收後三個月內仍未歸還,在刑法上被視為惡意透支,故意更改銀行預留電話,逃避銀行催收則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僅僅是經催收不還,但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則不為惡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銀行沒有對持卡人進行催收,或者開始透支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在兩次催收後3個月內已經歸還,則因為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而不能認定為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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