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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招搖撞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本罪的行為人是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這些行為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文就相關內容作詳細分析。

1、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的,被害人在受騙後往往是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徵,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習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