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行為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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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在滿足了規定的標準之後,那麼才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貸款詐騙罪。而此時,很多人不清楚究竟法律中規定的貸款詐騙的行為具體包括哪些。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貸款詐騙行為具體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二、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怎樣區分
所謂貸款糾紛,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與貸款人之間,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糾紛。從理論上講,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一般的借貸糾紛中的借款人並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因此,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就成為區分二者的關鍵。一般可從以下幾個角度綜合加以區別:
1、看貸款關係是否正常、合法,借款人實際使用貸款的用途是否正當;
2、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
3、看發生到期不還的原因;
4、當發生到期不還的結果時,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有無履約能力;
5、看行為人在貸款到期後是否作出經濟償還的努力。
如果借款人實際使用貸款的用途正當,符合借貸合同的規定,行為人當時具有履約的能力,貸款到期未還只是由於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或其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而且借款人盡了償還努力的,應視為正常的借貸關係,發生的糾紛屬於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不應因此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
如果申請貸款當時,行為人根本無履約能力,則存在欺詐的可能。但行為人當時有部分履約能力,在取得貸款後積極採取措施作出履行,但最終未能償還貸款的,一般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如果貸款到期後行為人只是口頭上承認借款事實但並未有任何積極籌備償還的努力的,則不能排除其詐騙的可能。
實施了貸款詐騙行為的,不一定就會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此時還要看實際的行為是否達到了犯罪的標準,要是沒有達到,那麼僅僅屬於違法行為,不能算作犯罪。而構成此罪的,肯定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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