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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騙取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解析: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3.主體為一般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