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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一、集資詐騙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集資詐騙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1、自然人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自然人犯集資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怎麼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為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等。

2.行為人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

這裏所説的“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編造謊言、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行為人採用的詐騙手段多種多樣,如以“共同投資”為幌子,或者以參加投資的人可以獲得數倍於同期存款收益為誘餌等。

詐騙分子不論採用哪種形式,其實都是隱瞞事實真相,誘使公眾信以為真,相信非法集資者的謊言,而自願將自己的資金交給非法集資者。

這裏所謂集資只是一個手段,騙取公眾資金才是最終目的。“非法集資”是指行為人以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向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將公眾的資金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對象;而不是針對少數特定個人的資金,這是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重要區別。

3.集資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