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誰?
現如今,集資詐騙已經成為威脅老百姓財產安全的重要因素。金額達到一定標準後,集資詐騙就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中也有關於集資詐騙罪的法律條文,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包括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那麼刑法中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誰?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誰?
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刑法》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主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二、集資詐騙罪如何量刑?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集資詐騙的特點是什麼?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根據對我國刑法集資詐騙罪條文的解讀,集資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於兩者觸犯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法律規定是不一樣的。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除了要承擔罰金外,單位的直接負責人也拖不了干係,要受到相應的刑罰。在立案標準上,個人達到金額20萬以上就符合條件,而單位的話,要達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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