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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犯罪主體

法律2.9W
集資詐騙罪犯罪主體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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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一般來説,企業的集資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説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