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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信用卡詐騙罪如何量刑

刑法中信用卡詐騙罪如何量刑

信用卡詐騙罪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種犯罪類型,也是近幾年來頻繁發生的犯罪。很多人都想了解究竟哪些行為可以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成立後,怎麼量刑?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信用卡詐騙罪如何量刑

《刑法修正案(五)》:二、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延伸: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問題都是十分重要的內容,需要你重點了解和掌握。信用卡詐騙罪就是行為人以信用卡為對象的一種犯罪類型。那麼,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如果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