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信用證詐騙罪是如何處罰的
目前,人們的生活中出現了大量的信用證詐騙犯罪,這是一種嚴重破壞經濟管理秩序的犯罪,是被我國刑法所嚴厲打擊的犯罪之一。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我國對信用證詐騙罪是如何處罰的吧。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有關介紹吧。
一、信用證詐騙罪的處罰:
犯信用證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二、信用證詐騙罪的騙取行為:
即行為人採取各種欺騙方法取得信用證並予以使用的情況,如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實,欺騙開證銀行為其開立信用證,或者行為人根本無貨或沒有符合要求的貨物,或者隱瞞企業經營不佳狀況或者以投資為名誘使他人向銀行開立以其本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只要實施騙取信用證的行為,即使沒有使用的,也構成本罪的既遂。任何信用證詐騙行為都必須實施“使用”這一主行為,才能構成既遂。騙取信用證並加工使用是“騙取行為”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階段。純粹的騙取信用證行為本身只能説是一種普通詐騙行為,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信用證詐騙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了騙取信用證行為,但未實際取得信用證,或者雖騙取了信用證,但未及使用或者雖使用但未能獲得信用證項下的貨款的,可區別不同情況視為信用證詐騙罪未遂或預備。
我國的信用證詐騙罪既可以是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是由單位構成。在自然人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時,最高處罰為無期徒刑,同時還要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而在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時候,既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同時也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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