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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結束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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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結束後怎麼辦?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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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規定是要自己去辦理矯手續,現在對監外服刑人的管教不是在派出所,應該在當地司法所。

2,如果確實去不了,可以請個人幫助辦理一下也無妨,但這個人最好要有點分量,比如:當地的幹部、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

3,不會因為沒去辦理就將按原判決執行,即使不去,也不請人幫忙去辦理,工作人員也會幫助辦理解矯手續的,因為如果到期不辦理,説明工作出現了問題。所以,不要擔心辦理手續的問題。宣判緩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有公安機關負責進行監督考察若是在考察期間,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話,原判行合法不再執行,並由考察機關予以公開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若是在緩刑考察期間,有以前沒有發現的犯罪或是又重新犯罪的話,撤銷緩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在緩刑考察期間,有違法法律法規、國務院公安機關規定的考察管理規定的話,並且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決的。一般是緩刑期滿後,就自然解除緩刑期,不再執行原判決而定,需要去監督考察派出所,進行説明情況,進行緩刑期間銷案的,解除監督考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