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詐騙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當今社會就是在不斷地經濟發展突破中逐漸成長起來,所以在現在生活中會出現經濟詐騙,為的就是以最快速的方式獲得很多的利益。但是當下的很多人並不是非常瞭解這個名詞的具體內涵,所以本文以經濟詐騙罪司法解釋是什麼?這個問題為重點進行探討。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物所有權。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根據刑法典第194條第2款的規定,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依照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六、根據《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經濟詐騙罪處罰
犯信用證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根據以上詳細的説明,我們可以確定經濟詐騙罪司法解釋是什麼?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判斷這種犯罪行為,這個名詞的進一步解釋,有利於社會大眾瞭解每個犯罪的可能性,從而避免犯罪行為的發生。最後希望以上內容能夠給大家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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