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證明如何開
常住户口是我國根據户籍制度所確定的一種稱呼,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户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户口遷移,其目的是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轄的依據。
隨着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人户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長期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則作為本人的住所地。
在法律上講,户口登記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是人户分離,則一旦涉及人員身份證明、户籍遷移等與户口相關的問題,是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為準的。
開具常住户口證明需要本人攜帶身份證、户口本或者暫住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即可。
《户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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