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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是怎樣的

詐騙罪就是指通過謊言、謀騙等手段從他人謀得利益的行為,詐騙罪中分為很多種類的詐騙,其中有一種叫做合同詐騙罪,那麼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為您具體解答一下吧。

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依照法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也就是説,二萬元即為刑法對合同詐騙罪規定中的數額較大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規定了,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因此,對於涉及具體數額的,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答覆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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