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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數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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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數額認定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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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數額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具體詐騙數額一般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 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