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詐騙罪的數額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國,其實不同的省份對於詐騙罪的數額規定都是不太一樣的,畢竟在不同的其他,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就導致同樣的數額,在不同的省份處理起來都是不一樣。那其中山東省關於詐騙罪的數額規定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山東省關於詐騙罪的數額規定是怎樣的
《山東省高院關於確定詐騙罪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濟南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省公安廳各直屬公安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現就我省辦理詐騙罪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確定如下: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六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八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對山東省關於詐騙罪的數額規定已經有所瞭解了吧。其中數額較大是6000元以上,數額巨大則為80000元以上,而要是數額特別巨大的話則為500000元以上。同樣的數額,如果是在其他經濟相對比較落後的省份,如甘肅、青海,那麼情況可能就會嚴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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