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組織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組織生產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存在法條規定的“生產”和“銷售”假藥的,應當立案追訴。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三)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刑法條文怎麼規定的?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存在造成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等惡劣情節的,應當被定罪量刑,並根據具體情節不同處以相應判決。我國法律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不能容忍的。同時,我們每個公民也要增加維權意識,對假藥説不,這不僅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同時也是為了避免延誤病情等不良事件發生,是維護自身生命健康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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