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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廠查出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印刷廠查出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印刷廠查出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印刷廠查出銷售假藥罪可能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銷售假藥罪會被從重量刑的情形

《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2)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3)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5)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6)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7)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

1、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2、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假藥的銷售行為可能已經造成某特定的公民受到了身體損害,也有可能損害並未造成,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假藥銷售案件期間,不能僅通過判斷銷售行為是否已經造成損害發生,而需要判斷銷售行為是否足以導致損害發生。

從刑事法律規定來看,任何單位若是在明知某藥品屬於假藥的情形之下依舊將其銷售出去,那麼一旦消費者因為使用假藥而使得自己的病情嚴重惡化,或者是藥品足以使公民的身體受到嚴重損害,那麼實施故意銷售假藥行為的人,就涉嫌犯了銷售假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