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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銷售假藥罪量刑細則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江蘇銷售假藥罪量刑細則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江蘇銷售假藥罪量刑細則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行為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2、本罪在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3、本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牀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牀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銷售假藥罪定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銷售假藥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只要存在此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有期徒刑,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根據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一般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嚴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