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家事糾紛

父母一方遺棄孩子怎麼定罪?

父母一方遺棄孩子怎麼定罪?

一、父母一方遺棄孩子怎麼定罪?

法律規定凡是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都將是為遺棄罪。遺棄罪屬於自訴案件,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收集證據。收集的相關證據應當形成證據鏈。遺棄者一般會被判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如果夫妻離婚,得到撫養權的一方卻遺棄孩子,不行使撫養權,那麼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蒐集人證、物證等證據,然後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變更撫養權。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遺棄罪的法律法規

刑法規定的遺棄罪比較籠統,沒有像日本刑法規定的那麼細,但籠統立法是我國立法的一貫特點。舊刑法堅持的是寧疏勿密的立法原則,新刑法儘管有所改變,但新刑法的立法在時間上顯得非常倉促,很多新老罪名都缺乏充分論證,對於原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罪名而言更是如此,新刑法對這些罪名未作任何修改完善就統統地移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對於遺棄罪而言,儘管刑法對其位置作了調整,學界的認識也仍停留在原有的認識上:

一是,主體是在家庭中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二是,對象限於在家庭中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需要扶助的家庭成員;

三是,客體是家庭成員的受扶養權;

四是,本罪屬純正不作為犯;

五是,作為義務源於婚姻法的規定,等等。

而對遺棄行為到底有哪些表現,為做到罪刑相適應是否需要在刑法修訂時進行細化,在刑法修訂時是否需要對其罪狀進行完善,遺棄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調整在解釋論上,是否對遺棄罪的對象、客體、義務的來源及“扶養”的含義等的解釋也應該適時修正,等等。恕筆者直言,這正是學界長期以來存在的學術惰性之體現。下面看德國刑法對遺棄罪的規定。

遺棄孩子在早時期就已經是屬於犯罪行為,人類作為具有綜合性思維的羣體,並擁有一定的人性,本質上是不能拋棄自己的孩子的,即使自己生活的在困難也是具有撫養孩子的義務。遺棄孩子對孩子個人來説就是就有重大性的傷害,因此我們不能違背做人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