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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有關於對合同詐騙的解釋嗎

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權制度;客觀方面法律直接規定了五種情況。

檢察院有關於對合同詐騙的解釋嗎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