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構建權責明晰、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現就進一步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發辦字[2017]7號
頒佈時間:2017-03-28
實施時間:2017-03-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一、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應當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和符合檢察工作特點相結合,堅持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與保證檢察長對司法辦案工作的領導相統一,立足不同層級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和定位,科學界定人民檢察院內部司法辦案權限。
二、檢察官權力清單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不同層級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對轄區內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司法辦案權限分別作出規定。
三、檢察官權力清單應當以明確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官辦案事項決定權為主要內容。辦案職責、非辦案業務、操作性及事務性工作以及司法責任等內容原則上不列入權力清單。
四、現階段,檢察官權力清單應當以具體列明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官各自的辦案事項決定權為宜。對實踐中可能出現決定權限不明的,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也可以由本院檢察長根據情況以書面指令形式委託檢察官行使。
五、檢察官權力清單中檢察官決定事項範圍要根據不同層級人民檢察院辦案職責、不同業務類別的性質和特點,綜合考慮對當事人權利、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影響程度,承辦案件的重大、複雜、疑難程度等因素予以確定。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地(市)級人民檢察院的一般刑事訴訟案件中多數辦案事項決定權應當委託檢察官行使,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中辦案事項決定權可以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
訴訟監督案件中以人民檢察院名義提出(提請)抗訴、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檢察建議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以人民檢察院名義提出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權,可以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也可以委託檢察官行使。
六、檢察官承辦案件的辦案事項決定權由檢察長(副檢察長)行使的,檢察官提出處理意見供檢察長(副檢察長)參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作出決定並負責。
檢察官職權範圍內決定事項,由獨任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依職權作出決定,檢察長(副檢察長)不再審批,但檢察長(副檢察長)可依照《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行使審核權。
七、以人民檢察院名義制發的法律文書屬檢察官職權範圍內決定事項或不涉及辦案事項決定權的,可以由檢察官簽發。
對檢察官職權範圍內決定的某類案件的辦案事項,檢察長(副檢察長)可以書面指令等形式要求檢察官在簽發法律文書前送請審核。對檢察官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具體案件,檢察長(副檢察長)也可以要求檢察官在簽發法律文書前送請審核。
八、檢察官應當在檢察官權力清單確定的職權範圍內獨立作出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層級及案件類型,在檢察官權力清單中明確業務部門負責人是否審核檢察官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基層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審核權原則上應當嚴格限制並逐步取消。省級人民檢察院和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審核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保留。
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案件,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時,可以要求檢察官對案件進行復核或補充相關材料,但不得直接改變檢察官意見或要求檢察官改變意見。業務部門負責人與檢察官處理意見不一致時,可以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也可以將審核意見連同檢察官處理意見一併報檢察長(副檢察長)審查或決定。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的,應當同時報送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情況。
九、在固定設置的檢察官辦案組中,組內檢察官可以作為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在檢察官權力清單確定的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獨立作出決定。主任檢察官對組內檢察官作為獨任檢察官承辦的案件不行使辦案事項決定權,也不行使審核權。
十、檢察官助理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可以在檢察官指導下履行除《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檢察官須親自承擔及檢察官權力清單確定的辦案事項決定權之外的辦案職責。檢察官助理可以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但不得以人民檢察院名義單獨出席案件的法庭審理。檢察官助理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要在案卷材料和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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