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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廣東是怎樣規定的?

一、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廣東是怎樣規定的?

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廣東是怎樣規定的?

1、銷售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刑法》第141條規定,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可以類比為英美法系的保釋制度,但是二者有很大區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製造、銷售假藥罪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有哪些規定?

1.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因此,只要是在銷售的藥品中,它的成分不明確,或者是他的功能主治已經超過了它原本規定的範圍,這些情況都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但是他具體的量刑也是分為不同等級的,實際上還是要看它造成的具體結果,來確定它的量刑標準,如果是比較輕微的,通常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對當事人進行拘役,但是會對他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