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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起訴後審理的時間是多久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起訴後審理的時間是多久?

違法發放貸款罪起訴後審理的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對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主要有:

(一)自然人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單位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違規發放貸款到最後損壞的是銀行客户的權益及市場資金鍊條的正常流轉,本罪的起訴工作不是其他無關團體和自然,而是人民檢察院。起訴之後不能急切的盼待法院儘快出結果,認真的參與到庭審過程當中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審限不是法院單獨做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