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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涉案金額怎麼劃分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涉案金額怎麼劃分

生產銷售假藥罪涉案金額怎麼劃分

生產銷售假藥涉案金額超過20萬元但是低於50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超過50萬元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根據《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銷售假藥罪沒有所謂的立案金額,只要是涉及到上述四條中的都屬於銷售假藥罪。並且涉案金額的多少決定了嫌疑人的刑期,一般情況下致人死傷或者造成重大衞生安全事故的的會被判的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