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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警犯罪未遂怎麼定罪?

一、協警犯罪未遂怎麼定罪?    

協警犯罪未遂怎麼定罪?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

2、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

1、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

2、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三、犯罪未遂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未遂一般就是在實施案件的時候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對於此行為,執法人員在給當事人進行判刑的時候也會按照犯罪既遂的條款來減輕相應的刑法,所以,只要實施了犯罪那麼就一定要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