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執行情況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執行情況是什麼
依據國家賠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作出國家賠償的判決後,賠償由義務機關負責執行,如果義務機關不執行的,被賠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行政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賠償方式和標準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
2、造成身體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因為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收入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20倍。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
4、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5、造成財產權損害的,能返還財產的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按直接損失予以賠償,財產已被拍賣的,給付拍賣的價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國家的賠償是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的,所以對於有關的問題處理,自己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以即使自己不能有效的處理相關的問題,但是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國家賠償的執行不買會具體的進行一定程度的幫扶,從而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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