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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金納税人承擔方是誰?

一、國家賠償金納税人承擔方是誰?

國家賠償金納税人承擔方是誰?

賠償責任主體即賠償責任的最終歸屬者。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國家是賠償責任主體,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表現即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為的職權行為之所以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在於他們的職權來自於國家,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其行使職權的後果,無論是積極結果,還是消極後果,都應當歸屬於國家。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表現是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國家賠償費用是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即賠償費用應根據侵權責任的歸屬分別由各級財政列支,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再向同級政府的財政機關申請核撥。

二、與民事賠償區別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於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典》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複雜,其區別在於: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如果公民在受到了國家司法機關的不公平待遇後也是會給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受害人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的,那麼國家賠償的具體金額和項目會根據當地職工的平均收入來確定,如果造成了人身傷害也是需要承擔醫療費用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