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由履行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嗎?
近年來,冤假錯案層出不窮,人民的權益受到了侵害,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此時公民會按照規定,提出希望得到國家賠償,不少人認為國家賠償由履行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確實是這樣規定的呢?根據法律規範,國家賠償案件的範圍是怎樣的呢?
一、國家賠償由履行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嗎?
只有義務機關才會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指誰?
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者的賠償義務機關有所區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人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國家賠償由履行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義務機關包括行政賠償機關、刑事賠償機關,沒有民事賠償機關,這也就意味着民事賠償不再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內,但是支付賠償金是國家賠償最常使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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