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費用由誰負擔?
國家賠償主要意圖是對被冤枉而遭受牢獄之災的當事人進行經濟上的補償以及對相關辦案人員與司法機關的的懲罰,因此當受害者被冤枉而導致無辜的多年牢獄之災,有權利去向國家機關提出相關的金錢賠償申請,通過不同情況的商議來確定數額,那麼國家賠償費用由誰負擔則是網民們最關心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國家賠償費用由誰負擔,主要還是通過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看實際情況再進行相應的合理的賠償,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賠償機制。如果國家機關對於賠償金額逾期不予支付或者當事人對賠償的金額有所不滿,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家級機關申請複議,重新對賠償數額進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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