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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拘留錯誤會怎樣?

國家賠償拘留錯誤會怎樣?

對於拘留方面的錯誤的案例也是有發生的,對於這樣的問題一般都是我們國家政府相關的工作人員的錯誤,所以説對於這種情況我們是可以進行申請國家賠償的。對於國家賠償拘留錯誤的情況我們國家也有相關的補償規定,那麼規定內容是什麼呢?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二、對於未超期的羈押時限是否計入賠償天數的問題,新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

比如,偵查人員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李某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合法拘留羈押期限為37天,但在第38天時偵查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並非李某,遂對李某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假如李某提起國家賠償,那麼賠償天數是38天還是1天?針對此問題,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認為應當從羈押之日起計算賠償天數,另一種認為合法羈押期限不應計入賠償天數。

從國家賠償法的性質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權益救濟法,救濟權益的宗旨決定了不論職權行為違法還是合法,只要發生了實際損害後果,受害人就有權獲得賠償。從受害人的角度講,全部的羈押過程都對其造成了人身權的損害,因此國家必須對羈押全過程承擔責任。

將賠償天數從超期之日起算的觀點還是將刑事拘留羈押期限劃分為合法期限和違法期限,認為合法的羈押期限不應賠償,而沒有從受害人遭受實際損害的結果出發考慮問題,不符合有條件結果責任的核心內涵和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

三、拘留後申請國家賠償可以嗎,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

公民錯誤拘留後的國家賠償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三條

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完善賠償程序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一是對於確認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範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

二是對賠償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進行了完善。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對於國家賠償拘留錯誤的補償標準我們國家是按照職工的一年的平均工資還有精神損失費等等補償費用的,所以説對於這個補償的情況時有非常多的內容。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大家一定要向相關的部門進行國家賠償申請,因為如果不申請的話是沒有國家賠償的。

標籤:國家賠償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