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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拘留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錯誤拘留國家賠償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違法採取拘留措施的,應當按照違法拘留的時間乘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出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