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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有精神賠償嗎?

國家賠償有精神賠償嗎?

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擴大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適用範圍,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又再一次的完善了法治制度。那麼國家賠償有精神賠償嗎?具體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的小編與您詳細分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以下賠償標準的內容僅供參考

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將精神損害賠償列入國家賠償的額範圍,但是之後的幾年,該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一直受爭議。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佈,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74318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有精神賠償嗎標準是根據身體生命健康所佔比例來詳細規定。嚴重者帶有惡意的行為是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再是賠償方面,所以小編在此提醒大家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所以一定不要去挑戰法律的權威。損人不利己,還需瞭解更多信息可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