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私了是可以的嗎?
一、國家賠償私了是可以的嗎?
國家賠償私了是不可以的,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的“違法侵害”為前提,應當由受害人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先前的侵害機關)確認自身“違法”後,先行墊付,再向財政部門申請劃撥。但事實是,很多時候一些地方既不走法定的程序,也不向財政“報賬”,而是用單位的辦公經費、單位資金等“私了”。國家賠償金用不出去,“私了”現象已成公開的祕密。
選擇“私了”,賠償義務機關自然是為了規避問責,“私了”可以更好更快地解決問題,避免影響擴散,特別是在網絡輿情洶洶的情況下。
而受害方選擇“私了”也是無奈,現行《國家賠償法》程序複雜,賠償範圍窄,賠償標準低,讓受害方不願“拿起法律的武器”。比如該法規定:只有警察的直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才適用國家賠償,並不包括被“獄霸”毆打致死等現象。
二、國家賠償啟動程序的流程
1、提出賠償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賠償人應當按要求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賠償糾紛必須要按照既定的流程來處理,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私了。賠償義務機關在受到賠償請求之後,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支付賠償金,若是審核後確定滿足支付條件的,賠償義務機關需要先行墊付賠償金,然後再向財政部門申請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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