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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法律條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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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法律條款依據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拘留法律條款依據是怎樣的?你們可以幫我處理嗎?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異地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瞭解,所以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
拘留的適用條件。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刑事拘留法律條款依據身份不明的。

3、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