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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國家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與司法賠償區別是什麼?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看守、監獄管理權時違法給無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着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説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申請國家賠償需要什麼材料?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1、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2、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3、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5、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6、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國家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公民人身財產發生損壞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有共同之處,但是也有一定區別,主要表現性質、承擔賠償方式及賠償基礎不同。申請國家賠償,應該準備充分的材料,在侵害發生兩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