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單位犯罪會發生嗎?
當今社會,信用卡的使用越來越普遍,範圍越來越廣。隨之而生的一些信用卡詐騙也隨即產生,利用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產或惡意透支等行為進行詐騙活動。那麼信用卡詐騙單位犯罪這樣的現象會不會發生呢,單位可以作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嗎?
一、單位能否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刑法中沒有明確寫出單位是犯罪主體,所以通常的理解也就認為單位不是該罪的犯罪主體,在以往的司法考試中,本題的答案就依據刑法認為單位不是該罪的犯罪主體。
單位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可知,信用卡的發行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單位既然可以合法擁有此信用卡並使用,產生如同個人持卡的使用效果,就有可能發生惡意透支一類的詐騙活動,如果單位發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當然要承擔由此發生的法律後果和刑事責任,所以單位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第二:刑事立法具有整體的統一性、協調性,在刑法中規定與信用卡詐騙罪相類似的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可以由單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如單位偽造信用卡並用於騙取財物的,按現行刑法只能就手段行為僅能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處理,對其騙取財物的目的行為卻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成為罪責漏洞,所以單位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第三:從司法實踐上看,利用單位信用卡犯罪的近年來已屢見不鮮,利用單位信用卡大肆惡意透支銀行資金,又無力償還的。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最終不了了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為更好發揮刑法對於犯罪的打擊和預防作用,建議將單位理解為此罪的犯罪主體。a去
二、什麼是信用卡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如果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單位犯罪是會發生的,單位可以作為信用卡詐騙的犯罪主體,信用卡的發行對象為單位卡時發生的一系列惡意詐騙活動就是以單位為主體的犯罪活動,我們應當警惕類似犯罪行為,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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