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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單位犯罪特徵是怎樣的

就是因為有些犯罪案件的特徵已經明顯區別於個人犯罪,所以我國才專門的在法律當中將單位犯罪單獨的羅列出來。刑法當中也已經有很多的罪名都被列入了單位犯罪當中,因為單位犯罪歸根結底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只不過取得公司利潤的途徑是違法的。下面本站小編將給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單位犯罪特徵是怎樣的?

在我國單位犯罪特徵是怎樣的

一、在我國單位犯罪特徵是怎樣的?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二、單位犯罪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分為兩種情況:

1、一般採取雙罰制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由於單位犯罪的複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適用雙罰制的原則,尚不能全面準確地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和符合犯罪的實際情況。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規定,即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個別的單位犯罪未採用雙罰制,而實行了代罰制,即對單位不判處罰金,只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三、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於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

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着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

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説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事業單位這些的,而且單位之所以能夠構成犯罪是因為某些人的集體統一意志構成的,因為造成的某些後果不是公司的普通員工能夠承擔得起的。而且我國統一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所謂雙罰制就是有刑事責任和罰款的附加刑。

標籤:我國 犯罪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