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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認定單位犯罪?

或許有的人不知道單位還可以犯罪,其實,我國刑法上規定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主要是以公司、企業的名義,為了公司企業的利益而從事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犯罪活動。那麼,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怎樣才能認定單位犯罪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怎樣才能認定單位犯罪?

一、概念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二、界定

所謂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繫個人犯罪的對稱。此種觀點認識到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也揭示了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但它實際上是對刑法條文的一種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單位犯罪即單位所犯的罪,這又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前一種觀點相比,該説區分了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但它所説的單位犯罪只限於主觀上的故意,這與刑法中規定的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相背離。此外它強調的單位犯罪以非法利益為要件,無疑又縮小了概念的內涵。因此,在八屆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時候,由於其侷限性而被否決。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於以非法利益為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徵。單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犯某種罪,即使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行為與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相符,也不能給該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定這種罪。

三、特徵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要具體分析的。

單位犯罪是和個人犯罪相對應的,是為了單位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的違法活動。也就是説,即使是一個整體的單位,在我國的刑法當中,也是有相關的罪名規定的。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應該做好份內的事情,不可做違法亂紀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