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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單位犯罪?

怎麼認定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怎麼認定單位犯罪?單位犯罪怎麼處罰?本文對此作了詳細介紹,歡迎瀏覽!

單位犯罪的特徵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

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罪責

個人構成犯罪,須有責任能力,單位亦如此。關於單位的責任能力問題,在刑法理論中存在爭論。肯定説認為,單位作為一個組織機構是有意識和意志的,其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員是產生意識和表示意志的中樞神經。單位的決策機構和負責人員作出的一切決定,都是單位的意志。無論單位的決策機構和負責人員是遵守單位章程還是超越單位章程,都表達或者體現着單位的意志。因此,單位具有責任能力。否定説認為,單位本身是沒有意識和意志的,單位僅僅是一種法律上人格化的組織,單位的一切活動都受單位中的自然人的控制。所謂單位的意志實際上是自然人的意志,單位本身沒有責任能力。本書贊同肯定説,單位雖然是通過其代表人作出決策或者決定,但這種決策或者決定是以單位名義作出並且是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代表人的決策或者決定應視為單位的意志,因而單位應對侵害法益的行為或者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説,單位的責任能力應予確認。單位的責任能力不同於個人的責任能力在於:個人的責任能力是自然人本身的認識能力或者辨認能力的問題,而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責任能力是通過單位中的自然人體現出來的,是一種特殊責任能力。

責任形式

關於單位犯罪責任形式,在刑法總則中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單位犯罪可以由故意構成,這是沒有疑問的。關鍵在於單位犯罪是否可由過失構成,對此存在否定説。從刑法分則關於單位犯罪的具體規定來看,雖然大多數是故意的單位犯罪,但也不可否認存在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

故意的單位犯罪

故意的單位犯罪是指主觀罪過由故意構成的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故意具有不同於個人犯罪故意的特徵,主要表現為在單位犯罪中,這種犯罪意志是單位的整體意志。正是這種單位的犯罪意志,為故意的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主觀根據。

故意的單位犯罪大多數是經濟犯罪,因而往往具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對於這些犯罪來説,是否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單位犯罪的罪與非罪區分的標誌。如果單位雖然實施了某一違法行為,但並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就不構成單位犯罪。同時,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還是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相區分的標誌。如果單位內部人員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為個人牟取私利,那就不是單位犯罪而只能是單位內部人員的個人犯罪。還有個別故意的單位犯罪,雖然不具有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但往往也是以單位名義實施。例如刑法第396條第1款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規定為是單位犯罪,這種犯罪不僅沒有為單位謀取利益,而恰恰是損害單位利益。但這種犯罪之所以是單位犯罪,就是它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因而刑法規定為單位犯罪。

過失的單位犯罪

過失的單位犯罪是指主觀罪過由過失構成的單位犯罪。過失行為一般來説具有個人性,個人行為往往是職務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的單位犯罪都只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而未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該罪的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但刑法並未規定處罰上述單位,而只是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當然,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過失的單位犯罪,也有實行雙罰制的。例如刑法第231條規定了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本罪自然人犯罪的主體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中的人員,這些中介組織中的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的,單位也構成犯罪,並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之所以構成犯罪是因為中介組織對其人員的職務行為具有監督職責。沒有履行這種職責的,應構成犯罪。

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單位犯罪的認定以及處罰的原則,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即處罰個人,同時對單位也可以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希望上述內容對你理解單位犯罪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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