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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販毒罪會被公開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販毒罪會被公開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販毒罪會被公開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販毒罪會被公開的,其一,根據刑法第347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其中,“其他毒品數量大”是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嗎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針劑100μγ∕支規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規格的5000支以上;片劑25μγ∕片規格的l萬片以上,50μγ∕片規格的5000片以上);鹽酸二氫埃託啡10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γ∕支、片規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罌粟殼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其二,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款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二、涉嫌販賣毒品罪如何辯護

1、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的品種,數量是否成立,包括審查證明販賣毒品數量的物證、書證、鑑定報告和證人證言,審查證人證言是否有矛盾;審查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數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應從販賣毒品總量中減掉。是否有幫人代購的行為,如不營利,且數量較少僅用於吸食,則屬於持有毒品。

2、被告人是主犯還是從犯,如果是從犯,應主張從輕處罰。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辦案機關辦案過程中是否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為運輸毒品,要審查被告人是否明確知道自己所運輸的物品是毒品。如果並不知道運輸的是毒品,則不構成犯罪。

5、審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節,是偶犯初犯還是累犯。

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員對於犯罪行為的認知還是比較準確的,比如説是販毒行為是在犯罪行為中比較嚴重的一種行為,相應的他的處罰力度也是非常大的,所以就會在有期徒刑判決甚至是死刑上體現出來,當然犯罪行為都是有記錄的。